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2,系原告曹某1的侄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盐池双鑫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盐州南路(双鑫园旁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6943452804。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陕西省定边县新乐小区*-*-*室。公民身份号码×××。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苏某1,干部,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2,系宁夏奋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1与被告宁夏盐池双鑫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双鑫公司)、苏某1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导致本案无法正常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止审理,直至疫情结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剑锋 人民陪审员 刘文娟 人民陪审员 冯丽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