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允红,男,汉族,住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勤玉,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金浩,男,汉族,住邹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崔允红与被告张金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2020年10月27日,原告崔允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金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允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金浩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允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崔允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桂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亚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