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齐河晟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刘桥镇西立交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QF8Q80Y。 法定代表人:刘春雷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袁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齐河晟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建在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565号一案的赔偿款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晟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袁建在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565号一案的赔偿款12万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齐河晟鑫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春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娜娜 书 记 员 王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