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天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岳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天星与被告岳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天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见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天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另剩余未还款自2019年2月23日起的2%利息11200元,合计312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岳见军于2019年2月23日向原告陈天星借款20000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承诺自2019年2月23日起2%每月支付利息。到期后,被告岳见军仍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还款,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1200元,并负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岳见军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天星与被告岳见军于2019年2月23日签订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陈天星(出借人身份证号:3412211985××××××××)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借款人按照每月2分利息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岳见军,身份证号码×××7636,手机号码:175××××8081”。后原告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岳见军向原告陈天星借款的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岳见军约定偿还借款,其应当恪守诚信,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岳见军拖欠不付,显属不当,故原告陈天星要求被告岳见军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11200元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故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被告岳见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岳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天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3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天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岳见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鸣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秀娟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