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兴贸路盛世安居商业步行街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565695364J。 法定代表人:赵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刚(该行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王家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郭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郑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西蜀恒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古城镇古城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24000041173。 法定代表人:何**。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鹏(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4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峰、王家春、郭素华、郑红军、何**、四川西蜀恒盛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租赁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王峰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诉讼费33900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查询工商、证券、不动产、车管、保险、银行等部门,除下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有处置权或处置价值的财产。 四川西蜀恒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郫县的房产(房产证号:郫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8)郫都区不动产证明第0××5号,建筑面积4856.06㎡);1栋1楼15号至21号商铺【房权证号分别是:郫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0××4号、0××5号、0××6号、0××7号、0××8、0××9号,不动产权证明号:川(2018)郫都区不动产证明第0××7号】;3栋1层1号至6号、2层7号至10号、3层11号、4层12号【房权证号:郫房权证监证字第0××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8)郫都区不动产证明第0××3号,建筑面积2888.76㎡】;1栋1层1号、3号至7号、9号至14号【房权证号分别是:郫房权证监字第0××7号、0××0号、0××1号、0××2号、0××3号、0××4号、0××5号、0××7号、0××8号、0××9号、0××0号、0××1号、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8)郫都区不动产证明第0××3号】;位于阿坝县6-2-5、6-2-3、6-1-9、6-2-8号商铺【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6)阿坝县不动产权第0××3号、0××5、0××3号、号0××0号】,位于阿坝县【房产证号:川(2016)阿坝县不动产权第0××8号、0××9号、0××0号、0××1号、0××2号、0××3号、0××4号、0××5号、0××6号、0××1号、0××9号、0××7号】。本院以(2020)川0904财保27号、30号、28号、25号、29号、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四川西蜀恒盛投资有限公司的上列不动产。 2021年6月3日,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四川西蜀恒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不动产,同年9月13日,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拍卖申请书,认为四川西蜀恒盛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不动产周边规划未按计划完成,小区设施尚未完工等,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撤销拍卖,继续查封。因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有查封、抵押,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亦不是抵押权人,其不申请对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处置。经调查走访和询问申请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全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向鹏飞 审判员 陈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