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申请人:张怀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杨昌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凤、张怀刚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昌顶名下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在48965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郭凤、张怀刚已于2021年02月20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安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XXXX1P),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凤、张怀刚的保全申请提供了财产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杨昌顶名下价值在489652元限额内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即自2021年02月24日至2022年02月23日。
案件申请费2968元,由申请人郭凤、张怀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