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陆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新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陆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娄中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湘13刑更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9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21年7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陆平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截止至2021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6个并余163分;2018年、2019年因多次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被扣33分,2018年10月11日因与他犯打架被扣5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刑事判决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陆平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违规扣分情形,但近两年来改造表现好转,结合该犯实际执行刑期,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陆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