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振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告:黄风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朱青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王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振文、黄风英与被告朱青青、王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文、黄风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振文、黄风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振文、黄风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振文、黄风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