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商住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立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树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曹亚莉,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张国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树文、曹亚莉、张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张树文、曹亚莉、张国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冀0824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树文、曹亚莉、张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柳 燕
人民陪审员 赵玉清
人民陪审员 佟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曹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