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马亚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邢辉诉被告马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邢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1万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5日原告在银行取款现金10万元借给被告,至今已偿还15000元,尚欠85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仍不能还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已经调解达成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本院(2021)豫0304民特4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本案系重复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邢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