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重庆仲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中博大道5号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47U991。 法定代表人:肖梦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琪,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重庆京投万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人民路202号附5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9499819X4。 法定代表人:米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琪,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齐乐发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环城路55号附7号负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60KXGB98。 法定代表人:周泽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思阳,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仲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京投万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齐乐发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仲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京投万昱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重庆仲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京投万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史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巍巍 书 记 员 李克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