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智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系原告黄智诚之父。
被告黄冈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七一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00011250478B。
法定代表人邱丽新,该市市长。
第三人黄冈市民政局,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000112507261。
法定代表人闫吉,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智诚诉被告黄冈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黄冈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黄智诚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智诚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智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智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