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博,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捕前住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开检公诉刑诉[202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博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程博因没有钱花明知自己不具备办理信用卡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使用虚假的工作证明、房产证明向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桥西支行申领办理牡丹信用卡。2014年7月9日后被告人程博通过POS套现先后透支本金人民币19.9974万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2014年9月10日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后未偿还上述透支的钱款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又将申领信用卡预留的手机号码转卖,逃避还款。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银行透支明细表、情况说明、催收台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靳某、高某、程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程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程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程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程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桥西支行人民币19.997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