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平阳镇八楞山水库。 法定代表人:李忠俊,职务主任。 被告:张洪军,男,年龄43岁,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与被告张洪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鸡东县八楞山水库管护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辛 鑫 书 记 员  马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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