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阮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加尔肯·田杰白克,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农场。

被告:努尔·加玛莉,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农场。

审理经过 原告阮刚与被告加尔肯·田杰白克、努尔·加玛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加尔肯·田杰白克、努尔·加玛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阮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被告加尔肯·田杰白克找到原告,以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借款50000余元,未出具借条,后被告努尔·加玛莉于2020年12月11日给原告出具承诺书,自愿承担30000元还款义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加尔肯·田杰白克、努尔·加玛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加尔肯·田杰白克因急需用钱给工人发工资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分别向被告加尔肯·田杰白克微信转账13000元、15000元,同年11月2日向被告微信转账3000元,合计31000元。后原告到被告加尔肯·田杰白克家中,被告努尔·加玛莉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和哈萨克族文欠条,被告努尔·加玛莉承诺:自愿承担加尔肯·田杰白克对原告的欠款30000元的还款义务,还款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另因欠条系哈萨克族文,原告请翻译公司翻译成汉语并支付费用18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诺书、欠条、微信转账记录和翻译费用发票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加尔肯·田杰白克因急需用钱给工人发工资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努尔·加玛莉给原告出具承诺书和哈萨克族文欠条,并自愿承担还款义务,并取得原告的同意,现原告向被告努尔·加玛莉主张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努尔·加玛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阮刚偿还借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努尔·加玛莉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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