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国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现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高参,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非,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辛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现芳,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田付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田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国军与被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田付仁、田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刘国军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国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刘国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