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住息县淮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6700846614。
法定代表人:王经纬,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龙,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张珍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徐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执行人:李新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张珍珍、徐志伟、李新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张珍珍、徐志伟、李新潮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款500092.09元及利息,当庭支付65000元(张珍珍付15000元,李新潮付20000元,徐志伟付20000元)下余款项每月付50000元,到2022年2月28日前全部付清。
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张珍珍、李新潮、徐志伟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8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