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锐盛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水西湖村老围小组,组织机构代码:L7525802-5。

法定代表人:何见强。

委托代理人:陈东文,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树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锐盛家具厂与被执行人陈树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18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承担以下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96130元。

请求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的《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详见查证结果通知书),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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