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世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

原告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赵德文,威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塘坝镇新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张青(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53925K。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宗诉被告重庆市潼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需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世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李世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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