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涛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何少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身份号证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涛涛与被执行人何少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29民特1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何少恒支付申请执行人1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于涛涛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于202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情况如下:于2021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一次网络查询,财产情况如下: 证券情况:无。 工商资料信息:无。 网络银行情况:有少量不足额存款,不予处置。 银行存款情况:有少量不足额存款,不予处置。 车辆情况:无。 3、于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财产情况如下: 证券情况:无。 工商资料信息:无。 网络银行情况:有少量不足额存款,不予处置。 银行存款情况:有少量不足额存款,不予处置。 车辆情况:无。 4、住房公积金:无信息。 5、于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何少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6、于2020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何少恒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于2021年6月16日到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8、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元,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2000元,经以上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何少恒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于涛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新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