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执行人:陈向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孝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向宁、陈孝节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3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代偿款8748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向宁、陈孝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陈向宁、陈孝节未向本院报告名下财产。
申请执行人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向宁、陈孝节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向宁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的大众牌汽车,被执行人陈向宁处置该车后向申请人还款30450元。发现被执行人陈向宁名下有公积金,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将该公积金冻结,该公积金不符合提取条件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无可供执行财产。
截至2021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7033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1212.25元,受理费2519元。
因被执行人陈向宁、陈孝节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向宁、陈孝节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