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正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冯明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正杰与被告冯明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梁正杰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正杰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正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正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云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文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