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生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龙,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口达华建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矾山镇。
法定代表人:杜东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白生兰与被告张家口达华建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白生兰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生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生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生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