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金绍祥,系该队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特别授权),女,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安海(特别授权),男,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锦屏县黄土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屏县。

法定代表人:李耀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增文(特别授权),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天柱县,系该公司股东。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六总队与被执行人锦屏县黄土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按本院(2020)黔2628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锦屏县黄土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勘察费155032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76.4元、申请执行费17903元。因锦屏县黄土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锦屏县黄土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金矿探矿权,勘察项目名称:贵州省锦屏县至黎平县某某探矿权,勘察许可证号:XXXXX。因被执行人锦屏县黄土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锦屏县黄土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某某探矿权,勘察项目名称:贵州省锦屏县至黎平县某某探矿权,勘察许可证号:XXXXXXX。

二、查封期间为三年,从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为止,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锦屏县黄土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限被执行人于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对查封的财产采取处分执行措施偿还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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