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时兴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个体户, 被执行人:陆义优,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塘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陆义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义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陆义优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b1c44dad3528ee49@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3.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罗廷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