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郝新德,男性,****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冀奎,男性,****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燕,女性,****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峰区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492号判决,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11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冀奎、杨燕银行存款119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