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庆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朱志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庆刚与被执行人朱志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3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庆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志虎支付案件款53260元(含诉讼费56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朱志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志虎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志虎发起两次以上点对点、总对总查询,第一次发起的查询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最近一次的发起时间为2021年4月6日。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志虎银行存款,于2021年4月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8900元,并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4月6日,被执行人朱志虎银行存款仅有少量余额。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朱志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朱志虎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朱志虎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志虎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8.已调查被执行人朱志虎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9.已委托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2021年4月1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89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志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庆刚。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朱志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浙0523执29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