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现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康璐之父。
被执行人:王金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璐与被执行人王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902执26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