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仲濮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贾晓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仲濮生与被执行人贾晓然追偿权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03民初1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贾晓然于2016年10月14日前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借款25000元;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仲濮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15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贾晓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仲濮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