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玉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凤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宋殿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玉娟、陈玉梅与被告陈凤仁、宋殿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玉娟、陈玉梅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娟、陈玉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玉娟、陈玉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悦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