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金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陈金荣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刑事庭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8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金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30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承担执行费395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对被执行人陈金荣名下存款以33395元为限予以冻结,余额较少。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金荣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金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金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