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敏,男,****年**月**日出生,住辰溪县。 被执行人:张昌海,男,****年**月**日出生,住辰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张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张昌海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万兴龙 审 判 员 廖清华 审 判 员 余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