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敏,男,****年**月**日出生,住辰溪县。 被执行人:张昌海,男,****年**月**日出生,住辰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张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张昌海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万兴龙 审 判 员  廖清华 审 判 员  余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鄢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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