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卜国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津市。 被告:柴金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津市。
审理经过
原告卜国杰与被告柴金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卜国杰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卜国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卜国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卫 民 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津瑞书记员董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