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军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银,海南华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阳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胡小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审理经过

原告秦军占与被告韩阳伟、胡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军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阳伟、胡小敏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军占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韩阳伟、胡小敏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326129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事实与理由:秦军占诉称,秦军占与韩阳伟、胡小敏系朋友,韩阳伟、胡小敏夫妻二人因经商资金紧张经常向秦军占借款。2013年3月2日,双方经结算韩阳伟、胡小敏共计向秦军占借款40万元,当时韩阳伟、胡小敏向秦军占出具借条。2013年10月韩阳伟、胡小敏又因资金紧张向秦军占借款10万元。2013年11月3日出具借条,两笔借款的利息均为月息2分,利息支付至2017年底,因秦军占急需资金,经多次催讨,韩阳伟、胡小敏推脱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被告辩称

被告韩阳伟、胡小敏缺席无答辩。

秦军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一、秦军占、陈玲娟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郏县长桥镇长桥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秦军占与陈玲娟系夫妻关系。秦军占与秦军站系同一人。二、借条一份;银行凭证三份。证明秦军占与韩阳伟、胡小敏系朋友,韩阳伟、胡小敏因经商资金紧张经常向秦军占借款。1.2012年10月20日,秦军占、陈玲娟夫妻从陈玲娟的邮政储蓄存折中取款15万元,加上家中的现金5万元,以现金形式借给韩阳伟、胡小敏20万元,约定月息2分;2.2013年2月25日,秦军占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借给韩阳伟、胡小敏16万元。2013年2月26日,秦军占在自己的邮政储蓄卡中取款4万元,出借给韩阳伟和胡小敏。3.2013年3月2日,双方经结算韩阳伟和胡小敏共计向秦军占借款40万元。当日韩阳伟、胡小敏向秦军占重新出具借条,利息支付至2017年底。三、借条一份;银行转账凭证和开户信息各一份。证明:2013年10月28日,韩阳伟、胡小敏又向秦军占借款,秦军占给韩阳伟邮政卡转款10万元。2013年11月3日,韩阳伟给秦军占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月息2分。利息支付至2017年底。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秦军占与韩阳伟、胡小敏系朋友关系。秦军占与秦军站系同一人。韩阳伟和胡小敏因经商资金紧张经常向秦军占借款。2013年3月2日,双方经结算,韩阳伟和胡小敏给秦军占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借条今借秦军站现金--400000.00元正(肆拾万元正)借款人韩阳伟胡小敏2013.3.2号。”2013年10月28日韩阳伟又向秦军占借款,秦军占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给韩阳伟邮政储蓄卡号为62×××65转款10万元,2013年11月3日韩阳伟给秦军占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借条今借秦军站现金¥100000元正(拾万元正)韩阳伟2013.11.3号。”后秦军占急需资金,经催要无果,于2021年2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解决。

诉前,秦军占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将胡小敏名下坐落于郏城东坡大道中段南侧(郏房字第20090129-01-101号)房产一套在3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秦军占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ZHZZY1Z0121Q000006H)为担保,保险担保金额30万元。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豫0425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胡小敏名下的坐落于郏城东坡大道中段南侧(郏房字第20090129-01-101号)房产一套,限额30万元,期限二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阳伟、胡小敏在共同经商期间向秦军占借款40万元,该事实有韩阳伟、胡小敏向秦军占出具的借款借据为证,且有秦军占夫妇在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证也能够证明该借款真实存在。韩阳伟向秦军占借款10万元有韩阳伟出具的借条为证,且有秦军占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给韩阳伟邮政储蓄卡号为62×××65的转账记录也能够证明该借款真实存在。故秦军占请求韩阳伟、胡小敏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借条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秦军占请求利率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20‰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韩阳伟、胡小敏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韩阳伟、胡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秦军占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韩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秦军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秦军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2元,由韩阳伟、胡小敏负担8800元,秦军占负担3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