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舟山市威耘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5-40129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婷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蒋沁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丽,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舟山市威耘广告有限公司与蒋沁吟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案(2021)01141号仲裁裁决后,蒋沁吟不服该裁决先向本院提起诉讼,舟山市威耘广告有限公司也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并入起诉在前的被告蒋沁吟与原告舟山市威耘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0191民初11931号案件审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岳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