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孟江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植,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平,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卫彦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卫彦庆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晋0823民初1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卫彦庆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6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卫彦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卫彦庆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600元的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