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杭州力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县城富春路607号力雅广场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B2J9R1J。 法定代表人:刘彦波。 被执行人:杭州顺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富春路528号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865393600。 法定代表人:孙雁冰。 审理经过 叶清与杭州力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顺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22民初4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力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顺程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07554元、案件受理费1024元、保全费1730元、执行费151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力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顺程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力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顺程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力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顺程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力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顺程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杭州力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顺程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顺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富春路607号“力雅广场”房地产(另案处置中),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力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0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力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顺程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力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顺程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告辩称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叶清,其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顺程置业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财产抵押且另案处置中,杭州力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22执6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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