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柳城县隆兴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新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799735998M。
法定代表人:江建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生,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柳城县恒亿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城中路(黄志轮私房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MA5KB5AP6Q。
法定代表人:罗俊宇,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桂0222财保16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柳城县恒亿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000元的财产,并查封担保财产即担保人柳州兆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柳城县的房产[桂(2017)柳城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现申请人柳城县隆兴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的(2020)桂0222财保16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桂0222财保16号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