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景泰金源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长城火车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高永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伟,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被告:史永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景泰金源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景泰金源面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甘肃景泰金源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的122元,由原告甘肃景泰金源面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