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炳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科明,潍坊坊子奉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市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朝凤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桂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郝炳光与被告潍坊市中昊佳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郝炳光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炳光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炳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2028元,由原告郝炳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