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国际4幢2101-2室。
法定代表人:郑贤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