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与华山路交汇处(龙源世纪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昊,河南美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润霞,该支行职工。
被申请人:郑州市中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与棋源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魏玉川。
被申请人:杨少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杨俊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李英杰,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88733.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一份,为提出财产保全的全部财产金额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中森置业有限公司、杨少友、杨俊林、李英杰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88733.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