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绘尔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蓝钻卡地亚庄园2号楼1单元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858087E。
法定代表人:杨关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懿真,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海,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536号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45075058C。
法定代表人:方仁龙。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绘尔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绘尔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绘尔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绘尔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