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王志刚,****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峰与被告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峰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峰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