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连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衣进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吕连合诉被告衣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海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在寒冻镇经营农资生意,被告于2016年10月7日,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9620元,原告有借条一张,被告口头承诺2016年春节前还清借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不但不还钱,电话也不接。为此,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96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未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正阳县经营农资生意,2016年被告因做生意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追要,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后,仍下欠19620元,于2016年10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该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为此,双方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依法予以清偿。本案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偿还部分后仍下欠19620元,有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为据,故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债权凭证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962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衣进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吕连合借款19620元。

逾期履行本判决书指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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