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代理人:李海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系申请人李杰之父。
被申请人邹洪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曾永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杰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永长驾驶的车牌号为贵A0××××小型轿车、邹洪波所驾驶的牌号为湘KP××××二轮摩托车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王修元(身份证号码:432524197912××××)自愿以其名下的长城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湘KM××××)一辆为申请人李杰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杰因与被申请人邹洪波、曾永长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申请人邹洪波所驾驶的湘KP××××二轮摩托车至新化县跑马岭停车场;
二、扣押被申请人曾永长驾驶的贵A0××××小型轿车至新化县跑马岭停车场;
三、查封担保人王修元名下的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湘KM××××)。
本案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