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王鼎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金玉。 被执行人:郑建赢,男,1963年5月2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汉王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姚庄路南、文治路栋G3号楼二层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富。 被执行人:张秀云,女,1970年7月21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君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岱产业集聚区鼎瑞街12号3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梅。 被执行人:张伟,男,1990年9月15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瑞华天泽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2号A、B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执行人:张国汉,男,1973年9月13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中原华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与S102省道交汇细线台湾科技园B区B2-2号。 法定代表人:侯烘钊。 被执行人:深圳市铭心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水贝工业区7栋4楼401-409。 法定代表人:王玉山。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一路76号深华丽园B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狮。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建赢、河南汉王珠宝有限公司、张秀云、河南君临实业有限公司、张伟、河南瑞华天泽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国汉、中原华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心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20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建赢、河南汉王珠宝有限公司、张秀云、河南君临实业有限公司、张伟、河南瑞华天泽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国汉、中原华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心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敬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