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兴安岭南慧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崔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兴安岭南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崔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大兴安岭南慧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崔XX已补交物业费、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兴安岭南慧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大兴安岭南慧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大兴安岭南慧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