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独山县麻万镇花园村小坡村民小组。
负责人:扈元军,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宋秋红,独山县百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独山县林业局,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西门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26009816356G。
负责人:岑政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饶绍林,贵州玄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宗节,贵州玄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独山县麻万镇花园村小坡村民小组诉被告独山县林业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独山县麻万镇花园村小坡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履行2019年12月23日在被告二楼公益办调解“江大成信访事项协调结果”,将2019年小坡组公益林补助,面积3380亩,补助金额53241.46元,由县林业局申请财政拨款后,由林业局通过一卡通系统打到小坡组农户账上。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事实与理由,根据2019年12月9日《关于麻万镇花园村××组与百泉镇新力村桥××组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记载,原告在新力村桥××组李朝银的老地基及山林土地一幅,小地名赖子弯(同在花园村××组大草山范围内,大约一百亩)的公益林曾有过争议,2019年12月2日-3日,经小坡、桥边两组的群众代表友好协商明确界线,达成如下协议:1、把在争议的该片山林属于新力村桥××组。2、该片山林界线如下:东低赖子弯小沟直上,南低坡头倒水,西抵梨子树小沟直上下,北低黄泥弯沟为界。后因麻万镇林业站未发放2014年至2019年的公益林,原告委托村民代表江大成、扈元雄、李光军、杨光森村民找有关单位处理,被告独山县林业局于2019年12月23日,组织原告组上村民代表扈元雄、李光军、江大成等人和林业局有关领导白万龙、韦天君、周建忠等领导,在独山县林业局二楼公益办公室沟通协调,结果如下:“2019年小坡组公益林补助,面积3380亩,补助金额53241.46元,由县林业局申请财政拨款后,由林业局通过一卡通系统打到小坡组农户账上”,江大成、扈元雄、李光军、杨光森等村民也在协调结果上签名。后被告不履行该调解协调结果的义务,原告多次到被告要求履行该协调结果,但被告以种种借口不履行该协调结果内容,至今未将该款打到小坡组农户账上。为此,根据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独山县麻万镇花园村小坡村民小组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独山县麻万镇花园村小坡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6元,退还原告独山县麻万镇花园村小坡村民小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