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姚生富,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05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生富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20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